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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姑丈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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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7-06 18:50
【公司法三讀】大同條款過關 工商團體批:為陸資開大門
《公司法》三讀通過公司增訂第173條之1,規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股過半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也就是外界所稱「大同條款」;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表示,持股3個月就可召開股東會太短,1年較適當,至少也應該規範半年,政府通過修法僅需3個月就可召開臨時股東會,對公司經營權不利。
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賴正鎰對於大同條款通過感到遺憾,他批評持有股權3個月就可召開股東會,3個月幾乎等於沒有,一下就到了。台灣公司的大股東股權20%~30%,修法後市場派容易佔上風,隨時都可來搶公司,解散公司跟董事長,很容易變成陸資條款,陸資錢多,臉上沒寫名字,可透過其他國家來投資,等於為陸資開大門。
他建議應該要有配套,即使持有3個月股權要召開股東會之前,先取得董事會通過,董事會若考量公司利益,也會通過。若是公司董事會不願意,市場派可以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林伯豐認為,政府應該認真評估配套,找出一個新辦法。
據了解,《公司法》修法之前全國工業總會就多次表示,擔心第173條之1的「大同條款」通過讓別有目的外來勢力馬上買到股權後,召開股東會推翻原有的經營團隊,認為至少要求持股滿1年以上才能召開股東會,若只有持股3個月或6個月太短。
工總認為應設下3道關卡防範,除了必須持股滿1年以上才能召開股東會,還必須經董事會同意,第3道則是要主管機關審核大股東的資格,防止陸資進入敏感的企業。(林巧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