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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罐 發達集團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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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5-22 21:34
大陸所得申報 勿犯兩大錯
5月報稅了嗎? 有大陸所得怎麼報? 來自大陸的收入是海外所得嗎? 怎麼報才不會錯?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否將106年度在大陸地區工作所領取之薪資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國稅局官員指出,大陸所得申報容易犯兩個錯誤,一是當作非海外所得,二是沒有列報總額,自行扣除大陸的扣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如取得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最常見的錯誤為未以收入總額列報,卻誤以減除大陸地區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申報,導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舉例來說,某甲106年度於江蘇省昆山市電子公司任職,全年薪資所得為62萬5088元人民幣,扣除費用標準後,應納稅所得額為56萬7,488元人民幣,已繳納大陸地區稅額12萬8,228元人民幣,則某甲106年度應申報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為台幣281萬2020元(即全年薪資所得62萬5,088元人民幣×台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4.4986),但甲君誤以扣除費用標準後之應納稅所得額列報台幣255萬2,901元,短漏報薪資所得25萬9,119元而遭補稅並處罰。(林巧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