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熾翼火龍 發達集團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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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7-12-16 08:31
【法律問蘋果】車位租約期滿房東要漲價 不續租押金竟被
不具名讀者問:
我想請問,如果車位簽訂的租賃期間屆滿,因房東要求漲租金,我們決定不再續租,已提前一個禮拜告知,合約僅簽訂不得提前解約,但房東要求我們賠償他找尋下一個房客期間的租金,這合理嗎?他押金不願退還,我們有甚麼管道可以求助?
律師洪維廷答:
一般常見的車位租賃契約,都是約定一段租賃期間,在此期間承租人可以使用車位,但須按月繳交租金,而期間屆滿之後,房東跟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消滅,房東收回車位,當然也無權要求承租人繼續給付租金,之後這個車位有沒有辦法租出去,跟承租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讀者可以檢視雙方租賃契約,若其中並未明訂解約需在多久之前預告,那麼不管讀者是在1天前、2天前、5天前或甚至根本沒有告知,都不會有問題,因為契約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提前告知;租賃期間屆滿後,房東應依約返還押金,無權扣住不還,或要求承租人給付他找到下一位承租人期間的租金。
一般承租契約訂定押金的目的,是為防止車位遭承租人惡意破壞,或承租人因故未給付租金等情形,保障房東損失不至於無法填補,但既然雙方租賃期間已屆滿,房東跟承租人之間已無任何權利義務關係,房東持有這筆押金沒有任何法律基礎,若仍惡意扣住不還,承租人可以對房東提起返還押金的訴訟,或請求法院對房東核發支付命令,要求房東還錢。(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