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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毅 發達公司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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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7-17 09:44
金鼎證:出清結構債時 張元銘未任董座 不應處以停職
【鉅亨網記者劉怡妤 台北】 金管會對於金鼎證 6012(TW) 作出警告處分,認為金 鼎證董事長張元銘因結構債處理案件罔顧股東權益,因 此作出停止業務執行 1年處分,金鼎證聲明表示,該結 構債處分時間為 94年底,當時張元銘未任職董事長一職 ,不該對其作出停職處分。
金鼎證聲明,金鼎投信於 94年間,配合政府政策, 於年底前出清結構債,以保障投資人利益,因而進行結 構債附賣回交易方式協助處理,並要求金鼎投信承諾因 本交易所發生之一切責任或損失,由金鼎投信承擔,並 未損及金鼎證股東權益,交易過程中亦無任何人從中獲 取不法利益。
對於金管會處分張元銘需因該案件停職 1年,金鼎 證表示,因尚未收到正式公文,不知處分理由與內容, 待收到公文之後,將與律師研究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 。
金鼎證強調,結構債交易始於 94年間,張元銘董事 長於 95年 6月才出任董事長一職,金管會對其處分停止 1年業務執行,容有誤會,至表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