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媽媽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12-01 08:01

人人可當國民法官 滿23歲高中學歷就有機會

司法院版本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今天出爐,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4個月以上,都有機會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在參與審理出庭的期日可以請公假,還能領到日費、旅費。
至於哪些人不能擔任國民法官,司法院列舉出「因被停權、現涉刑案或曾受刑罰或保安處分者未滿一定期間者」、「因身心因素,無法勝任職務者」、「職業具特殊性質者(如司法界)」、「不具相當學歷或國語聽說能力者」、「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有事證足認難為公平審判者」等6大項,具體規定還包括「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2年」、「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5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等。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擔任國民法官是權利也是義務,但考量民眾個人因素或請假會影響公益,草案規定有些狀況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例如年滿70歲以上、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教師、在校學生、有病在身或須養育親屬顯難擔任國民法官、發生重大災害,有處理必要、其他重大事故、曾經當過國民法官而未滿一定期間。
萬一國民法官在案件審理中途因為各種因素無法繼續參與,該怎麼辦,呂太郎表示,草案規定在選任國民法官的同時,可以選任1到4名「備位國民法官」,這些備位國民法官也要全程出庭參審,但不能像正選的國民法官那樣表示意見或評議投票,如果正選的半途因故退出,則由備位者遞補。
至於被告或檢察官對於法院初步選出來的國民法官名單,分別可以不附任何理由「拒卻」4名,也就是說只要感覺其中某人可能對己方不利,就可以要求法院剔除,另外還可以「附理由」拒卻國民法官,但必須具體指出此人不公正或不符國民法官法定資格。(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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