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媽媽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11-28 22:42

國有農地 開放設置綠能設施

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並落實農地農用原則,國產署檢討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自今年11月9日起,國有出租農業用地承租人,若土地面積超過0.1公頃,可於農作設施、畜牧設施或養殖設施的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此外,也新增農業用地可申請興建「農糧產品加工室」,茶農等產業添利多。
國產署表示,本次修正是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規定,可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的前提下,同意國有耕地、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等四類承租人,申請在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據國產署統計,目前國有農業用地的承租戶約有7萬多戶,而該作業要點僅開放農業設施上方的屋頂可以架設綠能設備,且只有面積在0.1公頃以上的農地,才可申請裝設溫室、農機具室冷凍室、畜舍等農業設施。
而申請作業分為二階段,承租人須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興建農作設施、畜牧設施或養殖設施容許使用,並將核准文件(含完工照片)送出租機關備查後,再檢附綠能設施圖說及申請書,向出租機關申請核發農業設施(網室除外)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向農業主管機關取得綠能設施容許使用。
此外,為因應產業需求,新增農糧產品可申請興建加工室,例如茶葉等產業,但興建農糧產品加工室的面積,不可超過座落土地總面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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