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者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10-31 17:05

中共擬修法 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2017-10-31 15:09聯合報 記者賴錦宏╱即時報導
中共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今天表示,大陸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在耕地承包期卅年到期後,可再延長卅年。
據澎湃新聞,新土地法修正案對現行的土地承包法對承包期限作了規定,今天提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審。即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草案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另外,農民進城落戶,土地承包權擬定不交回發包方。現實中,隨著城市化進程,一些農民在進城打工後,落戶城市,這部分人的土地承包權要不要上交?劉振偉稱,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為此,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關於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
劉振偉在作草案說明時說,鑑於城鄉人口結構的變革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現階段農民進城務工、落戶的情況也十分複雜,按照中央關於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需求,草案規定,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
土地經營權擬規定可以出轉包、入股。賦予第三方經營主體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製度的一個重要內容。草案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後可以再流轉。
規範性文件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都可以向金融機構抵押擔保融資。劉振偉說,鑑於實踐中抵押擔保融資的情況復雜,操作方式多樣,加之各方面對土地經營權的性質認識分歧較大,草案使用了“融資擔保”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質押等多種情形,既解決農民向金融機構融資缺少有效擔保物的問題,又保持了與擔保法等法律規定的一致性。
對此,草案規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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