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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10-17 11:53

天下掉下來的禮物?如果隕石掉在台灣是誰的?

2017年10月17日11:24
陳宏志/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專案經理
近日,中國大陸雲南香格里拉掀起了一陣尋寶風,許多人蜂擁而至,因為當地傳出中秋節前後從天上掉下隕石,且已有人開價每公克人民幣上萬元要購買該隕石碎片。雖然至目前為止,該隕石還沒被證實已尋獲,但如果一樣的情形發生在台灣,除了可能也會有科學家、隕石狂熱者等加入尋寶行列,其中或許還可以討論隕石的所有權究竟屬於誰的。
以台灣法律來說,能適用的法令規範至少有三種。首先,因為隕石所有權是物權,但其來自外太空,可能會涉及《民法》第802條「無主物」先占,屬於首先發現的人。再來,若該隕石屬於有價值的礦物,如金、銀等,依《礦業法》第2、3條規定,可能會被認為屬於國有,非依《礦業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礦及採礦。最後,該隕石還可能與科學研究或涉及全人類生活、文化有關,屬於具保育自然價值之礦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可被指定或登錄為有形文化資產,須受主管機關管理。
另參考國際間對隕石(meteorite)所有權的規範,可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1972年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為主。該公約將隕石納入須受保護的文化與自然遺產的範圍,類似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但歐美各國具體規定亦不一,有規定屬於地主,也有考量科學研究之需求,而立法規範屬國有。
由於在台灣,無論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指定或登錄,以及《礦業法》取得礦業權之規定,都需要主管機關勇於任事,但由於隕石的價值難定,建議除可先釐清適用法規外,必要時,由主管機關透過解釋或訂定適用規範,也可避免屆時因隕石尋寶熱而上演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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