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者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10-09 22:10

調解委員稱不稱職 差很大

2017年10月09日21:21
王威鈞/新北市調解委員
近期參與兩件死亡車禍調解工作,一南一北,雖然條件不盡相同,卻充分說明調解委員在和解過程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
死亡車禍和解金的計算牽涉因素不外:肇事責任、扶養金額、財務損失、醫療、喪葬費用與精神撫慰等等。另外,還得務實地考量相對人的賠償經濟能力,否則,最後得到的可能只是形同一張廢紙的判決書。
通常,受害者都會感性地、不務實地高估賠償金;加害者則是理性地、務實地低估理賠金。於是,如何說服雙方往價差中間逐步驟合?讓受害者務實、理性;加害者感性地讓步達成和解,便是調解委員的艱難工作。
就因為這種感性、理性不同,造成受害、加害估價差距頗大。因此,死亡車禍私下自行達成和解的案例並不多見,大多需要經由第三方的調解,才有和解的可能。
不分南北,這兩案件雙方初次開、還價的差距均落在五百萬元。顯然,南北城鄉差距在雙方對於和解金的期望值上並不存在差異。為避免誤導讀者,本文後續以甲、乙案代替南、北案。當然,甲案不一定必然是南案,乙案也未必是北案。
甲案調解委員在雙方出價後,隨即宣佈差距太大,消極地請雙方回去再思考、再計算,案延一個月後再行調解。會議就在雙方一陣錯愕中草草了結,雙方想要表達價格結構、理由、基礎與想法的機會都沒有。亦即,雙方沒能獲得充分的溝通,猜忌與懷疑仍深植心中。受害者指責加害者沒有誠意,加害者則心想受害者獅子大開口。甚至,想要讓步的台階與藉口都沒有。
第二次調解甫始,調解委員制止雙方陳述與討論,催促開價,不要浪費時間。經鑑定為肇事主因的受害者家屬自知理虧,自動折半理賠金;加害者為表誠意,加碼精神撫慰金,雙方差距縮短為兩百萬。未料,調解委員仍以差距過大為由,請雙方至檢院再行調解,期間若雙方自行和解,調解會樂於調製和解筆錄。開個玩笑,這款調解委員,蠟筆小新、櫻桃小丸子都足堪擔任。
當事雙方無法自行溝通、談判,方得藉助調解。調解委員立場中立、超然、專業,較易取得當事人信任,不會像刺蝟般地對相對人處處防衛。調解委員即使無法調解成立,至少應讓雙方保持溝通與對話,促進雙方的瞭解與理解,淡化對立,化解誤解。甲案調解委員有如拍賣官地消極調解,對於案件並無任何附加價值,雙方兩度如何進入調解室,就如何走出調解室。在冗長的司法程序中,受害者家屬忿而發動網路攻擊,衍生受害者提告誹謗、妨害祕密等案外案,更增加和解難度。
反觀乙案調解委員在初判表未判明肇責、鑑定報告尚未出爐情形下,仍鍥而不捨的穿梭雙方,澄清誤解;經過漫長的數小時努力下,不斷地試算理賠金、蒐尋法院判例,成功說服雙方讓步;並且積極地提出頗具創意的專業解決方案,化解受害人對於分期付款的疑慮,雙方對於和解金額達成初步協議,剩下的是給加害人一個月的時間籌措頭期款,以及未來分期付款的債權保證。
調解委員注意到受害者家屬對於加害者的態度非常在意,多次表示感受不到其悔意與歉意;於是在穿梭調解過程中,不斷轉述加害者對於賠償與肇責的看法,實際上是深具悔意與歉意的誠意。從受害者家屬軟化的眼神中,調解委員感受到和解的可能性。
雙方不但都讓了很大的好幾步,態度也不像調解初始那般地充滿怨懟與憤恨。離去時,雙方甚至可以正常、和善地互動。當然不可能有說有笑,但可以感到沒有說出口的「加油」、「謝謝」、「麻煩了」等等氛圍了。
積極的調解委員可以促進雙方溝通,化解誤解,至少不會讓雙方衝突情境惡化;消極的調解委員則浪費中間人的優勢,「於事無補」,甚至壞事,不但達不到擔任調解工作的積德初衷,更有「敗德」之危。稱職的調解委員可以讓受調解者化解歧見、消弭衝突;不稱職的調解委員則讓受調解者深陷衝突泥沼,兩者差別何其大!調解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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