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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7119 發達集團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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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05-05 22:28
高院駁回假處分案 欣同:絕不放棄監督
欣同針對大同董監改選向法院提出假處分案,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表示無法接受,但尊重裁決;欣同指出,在大同財務、營運等未透明化之前,欣同會想盡各種辦法監督,絕不放棄。
大同方面則表示,感謝高院的合法公正裁定,足證大同董事會審查係遵法守法。
欣同針對大同董監改選,以新台幣2億6000萬元向法院提出假處分案,大同則向法院提出抗告,欣同還未收到裁定,但大同已對外發布重大訊息公告高院裁定結果,台灣高等法院廢棄台北地方法院准予假處分的裁定。
欣同雖可再抗告,但高院同時裁定大同以2億6316萬餘元提供擔保而停止假處分執行,因此欣同的3席董事候選人將無法參與大同董事改選。對於這項結果,欣同表示,雖無法接受,但表示尊重,也感謝法官辛勞。
欣同強調,就董事改選而言,股東權包括提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這些都不是金錢給付可以替代的;而提名權只是董事選舉作業的一環,能否當選為董事,仍須經股東在股東會投票決定,不是提名就當然當選,最終還是由股東決定由何人當選為董事,這也是股東行動主義的具體實現。
欣同說,公司治理核心價值,就是董事會能為公司建立穩健、紮實、透明,且經得起考驗、能負起責任的制度。大同若問心無愧,何需害怕外部股東成為董事,加入監督的行列?又或者,正如外界多方公正評論所指出,大同確實有諸多隱諱,才如此害怕?
欣同進一步指出,在大同財務、營運等各項目未透明化之前,欣同仍會想盡各種辦法持續監督,絕不放棄。
大同則表示,感謝高院合法公正裁定,足證大同董事會審查係遵法守法,也欣慰此裁定兼顧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提名審查制度之公平與公益性,對維持所有上市櫃公司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正常運作秩序,助益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