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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罐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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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7-01-15 06:57
有夠衰 買到凶宅能解約嗎?
2017年01月15日06:30
阿慶想要買個房子,看了好幾間房子後都不滿意,最後經由房仲人員介紹一間位在精華地段的房子,格局方正還有後院,仲介及屋主都宣稱是因為生意失敗急著脫產,所以開的價格比周邊房價還便宜,阿慶十分滿意。但等房子移轉、裝潢後入住,卻發現有點不太對勁,經好心的鄰居告知才知道這是凶宅,阿慶該怎麼辦呢?
買房子是人一生中的大事,但萬一真的運氣不好買到「凶宅」,可以反悔不買嗎?
康鈺靈律師表示,講解這個問題前,必須先釐清何謂「凶宅」?依照內政部的函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的事實(即陳屍在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
但上述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也就是非陳屍在專有部分)。其中最高法院在民國73年台上字第1173號的判例就認為,屋內是否曾經發生有人「非自然身故」的情事,是屬於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購買者如果知道有這些情況,多會因為心生畏懼而無購買意願,並嚴重影響房地的交易價值,因此,應認定為交易上的重大瑕疵。
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所以如果賣方在賣房子的時候故意隱瞞這是凶宅,阿慶就可以依照《民法》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撰文:陳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