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者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6-10-29 21:36

印鑑存摺 不得交營業員保管

2016-10-29 14:21聯合晚報 本報訊
70歲的吳老先生,退休後手上有退休金可以運用,希望能在資本市場中賺到更多的旅遊經費,某天透過朋友介紹認識某證券公司的大牌營業員,該營業員向吳先生表示,其從事股票投資經驗豐富,可由其代為操作股票,保證獲利,由投資人提供資金約定利益分享成數;惟營業員代操後表示為方便起見,請吳先生將印鑑及存摺等交由其保管,會在操作一段期間後將操作成果與其分享,過一段時間吳先生因無法聯絡上該營業員,轉赴該券商發現其已離職,並得知代操損失數千萬元,積蓄已化為烏有,吳先生想問投保中心該怎麼辦?
投保中心指出,吳先生的例子,也提醒投資人切勿圖一時之便利將印鑑及存摺等放置於營業員處,以保障自身權益。按現行規定,證券商除已經核准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外,其業務人員不可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另其亦不可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或有挪用及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之情事。因此,營業員若有上述行為經查證屬實,將遭主管機關行政處分,最重會被解除職務。
而投資人將印鑑存摺交給營業員代為保管遭盜買盜賣所生損失,民事求償方面,雖然可以主張證券商應與該營業員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是法院判決案例卻不是全部都能成立,亦有判決認為證券商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投資人應注意不可將印鑑存摺交由營業員保管,一旦出事,恐仍須承擔與有過失之責任。
吳先生可採行救濟途徑如下,(一)行政責任:可向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提出檢舉;(二)刑事責任:因營業員之不法行為,可能涉及刑法背信、侵占及偽造文書等罪責,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各級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發或告訴;(三)民事責任:投資人可向投資人保護中心申訴或申請調處,亦可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目前證券市場,營業員未經客戶同意盜買盜賣客戶股票中飽私囊情事已不多見,但亦有案例係投資人同意營業員代為買賣,而營業員在戶頭內不斷進出以賺取業績獎金,致投資人產生重大虧損情形,因投資人已授權營業員代為交易,雖有上述救濟管道,惟本身仍應負極大責任。另投資人若自己所開立之證券帳戶久未交易,每隔一段期間仍應去刷存摺注意帳戶內股票情況,以免靜止戶遭不法人士利用,影響個人權益。
投資人保護中心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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