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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 可先透過海外交易室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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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公告
菜菜子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6-27 13:47
全權委託 可先透過海外交易室下單
11950
全權委託 可先透過海外交易室下單
2009-06-27 工商時報 【薛翔之/台北報導】
投信或投顧從事全權委託業務,投資標的為上市櫃股票,可透過海外集中交易室下單。金管會發布函令,投信或投顧公司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為國內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經客戶書面同意,可委託其海外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內證券商委託交易。
金管會官員指出,由於部分外商公司在台灣雖然有據點,但可能把其交易室,設在新加坡或香港,而不在國內,過去並未允許可以在台灣以外的地方,下單交易,但開放後,可強化外商的整體風險控管,另一方面,也可降低交易成本。
根據金管會發布的函令,投信或投顧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國內上市櫃股票,經客戶書面同意,可委託其海外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內證券商委託交易。
官員也解釋,海外集團企業,是指投信或投顧公司所屬持股超過50%的控股公司、持股超過50%的子公司,或是隸屬同一控股公司持股逾50%的子公司。
不過,金管會也指出,委託其海外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內證券商委託交易,應該在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且委託交易的風險監控措施,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始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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