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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權證
發佈於 2016-08-29 06:17
權證發行業務新規定 即日實施
權證發行業務新規定 即日實施
2016年08月29日 04:10呂淑美/台北報導
交所近日修訂多項權證發行業務新規定,包括修正規範外國發行人發行權證的額度,以不逾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60%為限、增訂發行權證標的不包括國內外機構編製的台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等。
證交所表示,此次修改營業細則、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等多項相關辦法或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主要重點包括一、修訂發行人取得權證發行資格認可後,證交所停止其發行權證的規定,並增訂經證交所停止發行權證的發行人,俟完成改善,經證交所函知同意並副陳主管機關,才能恢復發行。
二、權證標的為外國證券或指數者,除需符合指定的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及證交所所定條件外,增訂不得包括國內外機構編製的台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是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台股為主要成分股的指數則不在此限。
三、修正規範外國發行人發行權證額度,以不逾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60%為限,並增訂申請發行權證時,因避險所需匯入國內的淨金額,如有小於其所發行未到期的上市櫃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標的證券市值20%時,證交所得不同意其發行權證。
四、明定外國發行人是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100%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且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其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得設於該分支機構的證券經紀商部門,而不受應為國內自營商的限制。
五、規範外國發行人於其自營商帳號下,或於其直接或間接持股100%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證券經紀商部門開設的避險專戶及流動量提供者專戶,與風險管理機構於前開證券經紀商部門開設避險專戶,帳號須依證交所管理投資人開戶的編碼原則辦理。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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