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鈺儿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6-07-21 15:21

個人反避稅條款,行政院會通過

個人反避稅條款,行政院會通過
2016年07月21日 15:06 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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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日通過財政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反避稅制度從公司擴及到個人,未來只要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有海外低稅地區由台灣人或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權逾10%,就必須按持股比率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後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國人有藉由在低稅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保留應屬我國個人海外營利所得來規避納稅義務的狀況,故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及他國規定,配合所得稅法修正建立個人CFC制度規範,建構更周延的反避稅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
此次修正草案規定個人及關係人直接、間接持有境外低稅地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力,且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股或資本額達10%以上,該企業當年度獲利,即需按持股比率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此外,該關係企業實際分配股利或盈餘時,已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海外營利所得,將不再再重複計入課稅,並明定已繳納的國外稅額扣抵規定。
配合上述規定修正,亦將同步修正關於個人例外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情形、基本稅額計算及應合併申報的基本所得額等規定,並規定將個人CFC制度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同步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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