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鈺儿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6-07-18 15:23

併購規定鬆綁 有利產業升級轉型

併購規定鬆綁 有利產業升級轉型
2016年07月18日 14:56 呂淑美/台北報導
為利上市公司併購具高獲利潛力或新興技術之公司,進而有助我國產業創新及轉型,證交所正式對外公告修正「營業細則」第4章之1部分條文,於保障股東權益原則上,適度鬆綁併購規範,並自即日起實施。
證交所表示,併購是企業成長、轉型重要手段之一,為利上市公司進行整併以發揮產業效益,此次適度鬆綁「營業細則」第4章之1相關規定,修正重點有二:
一、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併購之外國公司係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交易者,考量於海外交易所上市之公司,其規模、財務業務狀況業符合各該交易所繼續上市標準,故不再檢視該外國公司獲利能力、不宜上市條件等標準。
而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海外證券市場,依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23條,係包括紐約、NASDAQ、東京等14個交易所。
二、規範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併購對象為1.國內未上市櫃公司;或2.非屬第一上市櫃公司、第二上市櫃公司及未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交易之外國公司者,倘其併購後公司淨值高於原上市公司每股淨值或經取得經濟部工業局評估其合併能有效提升綜效之明確意見書者,得不適用獲利能力之規定,俾有助上市公司藉併購提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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