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2-18 14:14

中福: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書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1435)中福-公告本公司受通知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書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冠昕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小茜)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商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4.事實發生日:114/02/18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受通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書,判決主文表示:(1)、兩造上訴均駁回。(2)、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6.處理過程:(1)股東冠昕投資有限公司就本公司111年8月17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案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商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下稱商業法院)提起確認該股東會補選 3 席董事之決議無效(先位之訴)/補選 3 席董事之決議應予撤銷(備位之訴)訴訟。本案兩造對股東臨時會決議解任黃立中、胡立三、王百佑並不爭執,商業法院並認冠昕投資有限公司所稱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違反股東平等原則等項並不可採。但商業法院認原議案記載補選四席,惟解任三席而補選三席部分,有程序瑕疵,應予撤銷。(2)就上開判決結果,兩造均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則認兩造係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並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故裁定駁回兩造上訴。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於 113 年 8 月 22 日全面改選董事,故現就本公司財務、業務均無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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