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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4-12-01 07:31

他山之石》新加坡8成住組屋 台灣難比照

2024/12/01 05:30
   

新加坡用公有土地興建「組屋」供國民承購承租,約80%國民居住組屋,但星國國有土地比例高、強制提撥公積金等優勢條件,台灣難比照。(彭博)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新加坡是由政府運用公有土地興建「組屋」供民眾承購或承租,約有八十%國民居住於組屋,常被舉例要台灣學習。但新加坡能夠成功的關鍵,包括國有土地比例高、強制提撥公積金等,台灣都很難比照;荷蘭也有超過三成房屋為出租式社會住宅,主要由政府委託民間,以合作社形式的非營利第三方獨立機構「荷蘭住宅協會」來進行開發、興建、與營運管理,較貼近台灣現況。
星國擁國有地9成、強制提撥公積金條件
內政部「多元管道與社會住宅供給」報告,就以星、荷二國為國外案例。其中新加坡國有土地比例達九成,利用公有土地興建「組屋」,提供較低收入者承購或承租;承購人或其家庭成員需至少一人為新加坡公民;對於無力購買組屋的民眾,得承租組屋,按時繳納租金一段時間(約二年)後,可將所繳交之租金轉為頭期款,鼓勵民眾購屋;另中央公積金制度(CPF),「強迫」在職員工及雇主提撥基金,可利用公積金提領頭期款並支付每個月房貸。
至於權利關係為組屋的承購人僅有九十九年的長期租賃權,並無土地所有權;若租期未滿亦得登記轉售剩餘租賃權。
官員坦言,台灣已登記土地面積三五一萬餘公頃中,公有土地面積約二二八萬餘公頃,占比約六十五%、看似並不低,但其中不少屬林業用地,實際可開發占比遠不如新加坡;另台灣勞保、健保等七類綁定薪資的「法定勞動成本」,約占人事成本二成,對企業已是一筆龐大負擔,若還要強迫雇主再提撥基金,執行上困難不小,且勞工也會有不同意見。


荷蘭委託非營利機構興建營運 較可參考

而境內超過三成房屋為出租式社會住宅的荷蘭,主要興辦模式是由政府委託民間,以合作社形式的非營利第三方獨立機構「荷蘭住宅協會」來進行開發、興建、與營運管理,政府僅擔任土地提供、及監督民間的住宅協會推展。
官員說,荷蘭成功的關鍵在於以具有法律地位非營利法人興辦社宅,即「荷蘭住宅協會」,中長期透過完善民間參與機制,包括鼓勵民間使用私有房地參與興辦、促進不動產市場推出使用權住宅產品等,或許是台灣較可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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